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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不是全職媽媽,而是標準的職業婦女,
變成"職業婦女"這個不爭的事實,真是會讓我一陣心寒啊!
從剛出社會的青澀新鮮人,變成辦公室OL,現在晉升成職業婦女了!

職業婦女要生BB,研究好相關的請假規定是絕對必要的工作,
平常雖然偶而有公司同事需要的時候,會翻一下法規,(我是HR,但不是專做薪資考勤的HRㄇㄟ~)
不過說真的,記性變差再加上不常用到,忘的快光了,更何況Law的東西,我怎麼可能一直放在腦袋裡,
so......趁機來溫習一下也好啦!

職場孕婦很辛苦~頂著肚子工作10個月之後,到了生產才贏得56天的休息,
不過其實也不算休息,因為這56天是要上大夜班的,還要跟胸前的兩顆大石頭奮戰。

【生BB的請假規定】

A.媽媽的產假---
   順媽有8個星期的產假唷!包含例假日共56天,公司薪資照給。

B.爸爸的陪產假---
   順爸有3天的陪產假!需包含小順出生當天的連續3天,
   遇假日也算在3天內,公司薪資照給。


法條:勞動基準法  第五章童工、女工 
第五十條  
女工分娩前後,應停止工作,給予產假八星期;
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,應停止工作,給予產假四星期。
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,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;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。

法條: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四章促進工作平等措施 
第十五條
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,應使其停止工作,給予產假八星期;
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,應使其停止工作,給予產假四星期;
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,應使其停止工作,給予產假一星期;
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,應使其停止工作,給予產假五日。
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,依相關法令之規定。
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,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。
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。


法條: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
第六條
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產假期間之計算,應依曆連續計算
第七條
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三日陪產假,
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二日之五日期間內,擇其中之三日請假。
前項期間如遇例假、紀念節日及依其他法令規定應放假之日,均包括在內,不另給假。


sanvi快樂連】
1. 網站超連結
!!
勞動基準法---http://www.bli.gov.tw/sub.asp?a=0007213
生育給付簡介
---http://www.bli.gov.tw/sub.asp?a=0005564
性別工作平等法
(97年1月16日修正公布)---http://www.bli.gov.tw/sub.asp?a=0005746
性別工作平等法 施行細則(97年7月11日發布)---http://www.bli.gov.tw/sub.asp?a=0005747
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(97年7月7日發布)---http://www.bli.gov.tw/sub.asp?a=0005750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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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sanvi9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) 人氣()